问题 | 法人责任是否能在公司解散后追究? |
释义 | 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未按规定组织清算,会追究其责任,而不会追究法人的责任。有限公司解散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合并或分立需要、营业执照被吊销、司法解散等。 法律分析 一、公司解散后还能追究法人的责任吗 公司解散后,没有按照规定组织清算的,会追究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会追究法人的责任,毕竟法人已经解散了。 公司在解散后,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公司解散后,没有按照规定组织清算的,会追究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会追究法人的责任,毕竟法人已经解散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法人解散后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有限公司解散原因 有限公司的解散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司法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据此决定予以解散。 结语 公司解散后,若未按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将承担责任,而法人责任则不再追究,因为法人已解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清算义务人应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未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股东会决议解散、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以及司法解散。当公司经营困难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超过10%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五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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