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入股,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的投资。按规定设置“对外投资”科目,以货币资金出资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账;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出资时,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记账。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应记入当期收入。转让债券取得的价款或债券到期收回的本息与其账面成本之间的差额,应记入当期收入。报表列示 在资产负债表上以“对外投资”项目按账面价值列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