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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释义
    

法律主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指约束政府的行为,确保政府出台的各种产业、投资政策以不破坏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为前提。它的审查对象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是: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法律客观: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第三条
    审查对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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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3: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