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女职工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