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于刑事拘留由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如下: 公安机关如果依法需要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包括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任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检察长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