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有,从卖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的金额。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买免税农产品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的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非增值税进项税的进项税和进项税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第六条 第二款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规定: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除出口卷烟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其他出口货物劳务的计算,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统一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