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合伙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
释义 | 签合同注意事项有:1、合同双方的身份及年龄应当符合订立合同的限制条件;2、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3、合同形式及内容合法;4、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合伙企业解散注意事项有什么 有以下事由,合伙企业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公司合伙人撤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合伙人撤资应注意以下事项:合伙人撤资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由各合伙人协商撤资清算的办法,并且撤资需要扣除合伙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以及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需要办结后才能清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第五十二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成立公司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合伙成立公司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合伙事务的执行等事项;2、在领取营业执照前,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3、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4、其他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第五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三人合伙购买挖掘机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法律分析: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合伙购买挖掘机并经营等问题签订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具备法律效力。合同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公平的原则,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都可向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注意的事项具体包括:1、外部转让,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否则转让无效;2、内部转让,除章程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受限制;3、其他注意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内容由 李君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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