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抵销要具备哪些要件才可以生效 |
释义 | 债务抵销必须具备下列要件才能生效: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债务的给付须种类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均届清偿期。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一、抵销权什么意思? 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分配前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利。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什么时候享有法定抵销权 享有法定抵销权的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 2、相互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 3、双方债务必须都已到清偿期。 4、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 三、法定抵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但在特殊情况下,未届清偿期债权可以视为到期债权,依法抵销。比如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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