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级人民检察院是可以指定管辖的。,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章:对于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一)管辖有争议的案件;,(二)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三)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四)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对前款案件的审查起诉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对前款第三项案件的审查逮捕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公安机关协商一致。",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二条 对于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 (一)管辖有争议的案件; (二)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三)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 对前款案件的审查起诉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对前款第三项案件的审查逮捕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公安机关协商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