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鉴定人和辩护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提出书面意见。同时,被鉴定人还可以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委托鉴定的机关或者委托鉴定的人员提出书面意见;对鉴定人员的选择有异议的,也应当在此期间提出。鉴定机关或者鉴定人员应当在收到异议后及时答复。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复核鉴定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鉴定机关或者鉴定人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重新鉴定或者复核鉴定。 2.《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意见,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及时答复。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被告人、被害人、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意见、申请和抗辩。 以上法律依据表明,当事人对精神鉴定结果有异议时,有权提出书面意见并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复核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及时答复,并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