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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入职手续办了但没签合同算正式入职吗?
释义
    入职手续办了但没签合同,算正式入职,单位违反劳动法,可书面提出离职,要求支付工资、押金,还可主张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补缴社保等。申请劳动仲裁需携带证据,如工装、工资条、社保记录等。根据劳动法,单位超过一个月不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按年限支付。收集证据可用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对于未签正式合同的员工,可提出离职要求,搜集证据并咨询律师处理。
    法律分析
    一、入职手续办了但没签合同算正式入职吗?
    入职手续办了但没签合同的,也算正式入职,但没签劳动合同单位违反《劳动法》,可以书面提出离职后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单位支付工资、押金外,还可主张经济补偿金、上班第二个月以后的双倍工资、补缴社保等;从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申请劳动仲裁要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然后去当地仲裁委申请立案就可以。前提是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劳动法》依据: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入职一个月还不签合同,如何收集证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对于员工在办理了入职但没有签正式合同的,是可以提出离职立刻走人的,劳动者可以搜集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证据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处理。
    结语
    对于入职手续办了但没有签合同的情况,根据劳动法规定,这也算是正式入职。然而,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您可以书面提出离职,并要求单位支付工资、押金,同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上班第二个月以后的双倍工资、补缴社保等。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您可以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前往当地仲裁委申请立案。请确保您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录音录像或其他有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的合法处理,请咨询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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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2:2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