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未过户的房产一般不可以执行,但房屋进行买卖后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属于可以执行的房产债权范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