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如果患者有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过治疗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劳动者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心功能长期在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患者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有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出现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