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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于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如何认定?
释义
    张三被传销人员骗至传销窝点,将张三带入窝点的一房间,
    李四、王五、小六、宁七等四人要求张三交出手机,张三予以拒绝,四人便按照控制新人的惯例做法,爆打张三。后因张三情绪激动,门外的沈八和姚九也进入房间,帮助控制张三。随后,姚九抢走张三的手机,沈八用言语呵斥、掐脖子等方式逼迫其交出钱包。见张三仍然不配合,要求张三角落蹬好,并推打张三。张三从裤袋内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要求放其离开。沈八、小六见状立即上前抢刀,其他成员也一齐上前欲控制住张三,张三持刀挥舞,在刺伤沈八、小六、梁某等人后,逃离传销组织现场。张三的行为造成,沈八心脏破裂死亡,小六枕部软组织创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望某左手拇指软组织创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张三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张三的防卫行为已经具备的正当防卫的条件有:
    1、有不法侵害正在发生;
    2、张三具备防卫的主观意思;
    3、张三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但是张三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本案认定其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关键因素。那么张三的防卫行为是否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近年来,暴力传销案件在全国各地多发,暴力传销组织肆意实施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危害,也成为滋生黑恶犯罪的重要领域。依法严厉打击传销犯罪的同时,应支持遭受传销组织不法侵害的公民正当防卫,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在本案中,判断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反之,不应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张三被骗至传销窝点,面对沈八等多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对其实施暴力,强制其加入传销组织,张三为摆脱困境实施防卫,进而持刀反击,其行为虽然造成了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客观后果,但从防卫人面对多人围殴的场景和情势急迫状况来看,持刀反击的行为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故本案的最后结果是检察院认为张三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应构成正当防卫,故依法对张三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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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