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离婚哪条法律规定应该要公证 |
释义 | 法律分析: 涉外离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如果婚姻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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