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这种退股协议是无效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该条款属法律强制性规定。股东出资后,股东的出资随之转化为公司的资产,作为出资的对价,股东取得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并享有股东权利。 公司是独立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权利,股东出资后,依据出资享有公司的股权,股东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自由转让自己的股权,除特定的情形外,股东不能要求公司退还出资。 公司经营途中,如果股东之间协议,用公司资产作价或直接由公司退回该股东的出资,用于股东退股的对价,这种行为实质是减少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对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有一系列的严格程序。 一、什么是抽逃出资罪 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抽逃出资罪的特征 1、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表明自己受公司章程的约束,事实上也是行为人作为股东的意思表示。 2、实际上履行了出资义务,这是股东对公司的最重要的义务。股东不出资或出资不到位会使公司不能成立或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名为股东,是表示股东资格中证权凭证。 4、在公司成立之后取得公司董事长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该证书为物权凭证。 5、被载入股东名册。该名册有权利推定力,被记载者可以无条件地主张股东资格。 6、在公司中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一权利是股东权的结果。 第 1、2、4、6项是股东的实质特征;第 3、5项是股东的形式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