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漳州非机动车变更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2014-08-01福建省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已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应当提供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受让人下肢残疾的证明。 第十八条: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收回号牌、行驶证: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非机动车登记条件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非机动车登记的。 第十九条: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非机动车灭失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非机动车不在本省境内使用的。 第二十条: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非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回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二)非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第二十一条:已登记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和非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非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非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漳州非机动车变更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1、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非机动车行驶证 3、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