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宣城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流程怎么走 |
释义 | 一、宣城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流程怎么走 1.受理:申请单位或个人备齐申请材料后,交至各市科技局,由各市科技厅统一推荐到科技厅窗口(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5号服务厅)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根据申报单位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赴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召开专家评审会。综合现场勘查及专家评审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省科技厅根据申请材料、现场勘查情况以及专家审查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审查意见合格的,省科技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审查意见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整改要求,申请人整改好后重新报送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基本合格,但存在一定问题需整改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整改后,将整改材料报送窗口或网上补充,整改合格的,省科技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4办结、送达:省科技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在省科技厅网站公布孵化器认定目录。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宣城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受理条件是什么 第八条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的运营管理机构,正常运营时间一年以上。 (二)孵化器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三)具有一支较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专职运营管理团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职工总数70%以上,具备孵化器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比例达30%以上。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五)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个县区范围内。 (六)综合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1家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10%以上。 (七)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八)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九)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十)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产业聚集度应达到75%以上,即就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数量应占该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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