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根据行政复议裁决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终局复议与非终局复议。终局复议是指裁决发生终局性效力行政复议书,这种决定书要求申请人必须执行复议决定,即使不服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非终局复议是指裁决不具有终局性效力的行政复议书。申请人如果不服复议裁决,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根据行政复议的具体行为和复议机关不同,可作出不同性质的复议决定书,可分为海关、工商、商品检疫、税务等行政复议决定书。 (3)按照行政复议书内容规定的执法效力来看,可分为维持原决定书、对申请进行补救的决议书;责成被申请人限期内履行决议书;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撤销的决定书,或变更原来决定的决议书;对申请人的损失作出赔偿的决定书。 其作用是: (1)维护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力。正确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的决定,驳回申请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请求,从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正确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又是对不合法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否决,对受损害者进行救济。即体现出国家行政机关为人民利益改正错误的精神,维护行政机关威信。 (3)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受理复议的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通过行政复议活动,对加强内部监督,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有重大的意义。 一、税收诉讼与税收复议有什么区别 ①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②管辖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管辖。 ③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辩论制度;而税务复议机关审查税务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才采取其他方式),且实行一级复议制度。 ④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裁决和裁定不服只能进行申诉,且申诉不影响法院裁决的执行力;税务行政复议则不同,除国务院所作的裁决外,其他复议机关所作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