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为是否全部代表公司行为? |
释义 |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属于法律拟制的人,其民事行为由个人进行行使。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如果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反之,如果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从事的行为或者虽以公司名义从事的非职务行为,则属于非代表行为,即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该行为的后果与公司无关,完全由个人承担责任。 张三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1年1月,张三以个人名义向乙公司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1年,利率按照6%计算,之后乙公司向张三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但至借期届满后,张三未按期偿还。乙公司为方便实现债权,主张张三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借款行为应当属于公司行为,遂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那么,乙公司的主张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吗?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不能当然的归属于法人。张三虽然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并非其所有的民事行为均代表公司,只有在其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其法律后果才由法人承受。 本案中张三以个人名义向乙公司借款,且该款项汇入张三个人账户,在整个借贷关系中既未体现张三具有代理甲公司的行为也并非张三在执行职务行为,因此张三的借款行为并不能代表公司,该偿还借款的法律后果不应由甲公司承担。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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