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派出所不可以作为行政主体。派出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不是行政主体。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有法律、法规授权时才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行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授予了派出所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以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从这一点上来说,派出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它只对其在治安管理领域内作出的警告、500元以下罚款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它所作出的其他行为,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仍应视为其派出的公安机关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承担法律后果。它只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因此,公安局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派出所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的,相对人如果要提起行政诉讼派出所是行政主管机关的派出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因此行政诉讼的被告人应当是派出所上级主管机关。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捕:(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