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释义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10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明确生产销售者“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和市场监管人员的属地监管责任,要求生产者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政府领导责任、综合监管责任和直接监管责任,充分保障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 在生产全过程监督检查方面,暂行办法建立了涵盖生产、贮存、包装等关键环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全过程控制制度。要求生产者建立原辅料管理、生产关键点控制、出厂检验控制等管理制度以及控制措施,实现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保证从原辅料和添加剂采购到产品销售所有环节均可进行有效控制,并及时排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 暂行办法聚焦生产行为难规范、监管制度不健全等突出问题,着力打通协同监管堵点,明确全覆盖例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等要求,细化检查要点、检查内容和结果处置等规定。 法律依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食品相关产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相关产品: (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和迁移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相关产品; (三)在食品相关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冒充合格食品相关产品; (四)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失效、变质的食品相关产品;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食品相关产品;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 第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制度。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配备与其企业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不同层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础上,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具体管理要求,参照国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实施原辅料控制,生产、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过程、出厂等检验控制,运输及交付控制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全过程控制和所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的要求。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原辅料控制,应当包括采购、验收、贮存和使用等过程,形成并保存相关过程记录。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对首次使用的原辅料、配方和生产工艺进行安全评估及验证,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通过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形成并保存相应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