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拘留的时间是十四天内,对于累犯、团伙作案等重大嫌疑犯罪分子,最长拘留不得超过三十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拘留中的人进行逮捕,需要在拘留后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