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车辆装置、标志、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装有“出租”字样的顶灯和空车显示牌;(二)符合规定的专用牌照;(三)具有符合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车型和车体颜色;(四)车身两侧标明所属公司名称简称、编号,车窗标明租价标准,座套指定位置标明监督管理机关名称、监督电话;(五)在车内明显位置装有检测认定合格的计价器,放置服务监督卡;(六)配备消防器材;(七)装有卫星定位调度(GPS)系统。风险提示:禁止在出租汽车车窗上贴膜和使用有色玻璃,在车体、车内、车窗玻璃设置广告,安装车辆配置灯以外的闪光装置。在顶灯设置广告、车内安装无线电对讲机及其他装置的,应经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再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