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监察部门不是劳动局。两个部门在职权设置和行使上存在差异。劳动监察大队的主要工作是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劳动监察大队与劳动局的区别如下: 1、劳动监察大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其主要工作是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的指导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 劳动局:分为劳动分局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两个单位。劳动分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工作的政策,组织实施本市制定的劳动发展规划; 2、劳动监察大队:负责监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办理各项工作,负责劳动合同的执行和管理。要认真受理群众来信,及时受理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