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某工程招标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全过程电子招标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是否可?
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等内容。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推进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标投标交易的公共服务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可以设立分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完善服务设施,健全服务机制,及时发布场内招标投标全过程相关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化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等行政监督职能,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活动。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交易。按照省有关规定应当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交易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
    一、规范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规定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条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前款所列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且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第十条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建设单位进行招标,不得将项目招标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3 22:3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