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男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如下:,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明;,2、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证明;,3、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等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章,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