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 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 案件处理 子女抚养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个人财产还是 夫妻共同财产 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 证据 ,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