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服刑人员假释后,所在辖区不接受怎么办? |
释义 | 假释裁定前,法院应调查评估假释执行中的问题,服刑人员及家属可与假释辖区沟通。不符合条件的建议和申请将不予批准,符合条件的需成功沟通后由法院裁定,未能沟通成功可更换住所地、假释辖区重新评估。 法律分析 假释是由法院依法进行裁定的,在下达假释裁定前,如假释辖区不接受,法院应当对假释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服刑人员及其家属也可以与假释辖区进行沟通。对于不符合假释条件的,法院将不予批准有关假释的建议和申请,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在服刑人员及其家属与假释辖区成功沟通后由法院下达假释裁定,确实未能沟通成功的,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可以更换住所地、更换假释辖区而由法院重新调查评估。 拓展延伸 服刑人员假释后,所在辖区拒绝接纳,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当服刑人员假释后,所在辖区拒绝接纳的情况发生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与相关监狱或执法机构进行沟通,了解拒绝接纳的具体原因,以便找到解决方案。其次,与服刑人员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了解其个人情况和背景,以便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同时,与社会福利机构、庇护所或其他相关组织合作,寻找临时住所和基本生活保障,确保服刑人员不会陷入无家可归的境地。此外,可以考虑向法院或相关法律机构提出申诉,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确保服刑人员的权益得到维护。最重要的是,建立一个跨部门的合作机制,包括司法、社会福利、执法等部门,共同努力解决这一问题,确保服刑人员假释后能够融入社会并得到适当的支持和帮助。 结语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应对服刑人员假释后所在辖区拒绝接纳的情况。与监狱或执法机构沟通,了解原因;与服刑人员面对面沟通,提供支持;与社会福利机构合作,提供临时住所和基本生活保障;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确保服刑人员融入社会并得到适当支持。这些措施将有助于维护服刑人员的权益,促进其成功融入社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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