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院解除合同的诉讼费批复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回复: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关于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的诉讼费收取不一的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双方可终止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无效,合同终止。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合同法》允许双方通过行使终止权来终止合同关系。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其主要债务。这意味着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为违约,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作为终止合同的一个条件,它要求债务人有过错,拒绝行为是非法的(没有法律理由),并且有能力履行。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这是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履行期限在合同内容中不是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合同的目的也不会丧失。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终止合同,但债权人应向债务人发出履约通知,并给予一定的履约宽限期。如果债务人在履行宽限期届满时未能履行,债权人有权终止合同。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其义务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未能实现合同目的。对于某些合同而言,履约期限非常重要。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合同,则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终止合同。当由于其他违约行为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也应如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法律对某些特定合同的解除规定了特殊的法律条件,应以其规定为准 终止合同协议: 终止合同协议的条件是双方通过协商终止原合同关系。其实质是在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确立合同。其主要内容是放弃双方原有的合同关系,以消除双方在原有合同基础上产生的债权债务 本协议以合同形式终止(即本协议终止),因此应当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图的表达是真实的;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适当的形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56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民法典》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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