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什么可以依法申请 |
释义 |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机构是能够确认无争议合同的效力的,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仲裁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可以分为综合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两种,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解决。 一、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处理: 1、当事人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处理: 1、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先自行协商解决。 2、协商解决不成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协调处理。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进行协调处理。 3、案件受理后,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及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一临时协调处理机构负责具体处理工作。 4、处理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各自选派3至10名代表,并指定一名首席代表。 5、处理争议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需延长期限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6、争议处理结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首席代表和协调处理的负责人共同签订、盖章。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劳动法》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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