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民事速裁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适用速裁程序应当遵循科学分流、调裁一体、简案快审的工作原则。 《关于民事速裁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下列案件应当适用速裁程序: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准予撤诉等程序性案件; (三)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督促程序、小额诉讼等程序的案件; (四)其他适宜速裁的案件。 《关于民事速裁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设立与速裁案件数量相适应的速裁团队,可根据法官的姓名进行命名,也可根据法官办理案件的特长设置类型化速裁团队,并配备审判辅助人员和调解员。 一、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区别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而速裁程序,只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二、哪些使用简易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