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免除的效力和法律效果有哪些 |
释义 | 债务免除的效力: 1、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 2、免除债务是债权人的权利,但债务的免除不得有害第三人的权利。法律效果: 1、免除使债务消灭。 2、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 一、合同终止方式有哪些 合同终止的方式如下: 1、清偿。也就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的内容实现债的目的。 2、解除。合同解除后合同涉及的权利义务自然会终止,合同也就终止了。 3、抵销。也就是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如果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可以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 4、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责任后合同即终止。 5、混同。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二、民法典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 解除、终期届至等为合同的相对终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 (1)清偿是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行为,即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3)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项制度。 (5)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意思表示。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 (6)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 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债的关系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存在方能成立,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时,债权债务当然消灭。 三、合同的终止包括哪些类型 合同终止是合同的消灭。包括以下类型: 1、债务已经清偿,这意味着已按照合同履行债务; 2、解除,单方面或双方面解除现有合同; 3、债务抵消,双方都负债务时,用对方的债务抵消各自的债务,达到一定程度上的清偿; 4、标的物提存,通过标的物提存给提存部门,达成合同权力与义务的消灭; 5、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对方债务,因此达到合同关系的消灭; 6、债权债务的混同,债权债务都归于同一个人,因此该债权和债务之间的关系自动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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