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党总支下必须设支部。党总支部一般下辖2个及以上的党支部。在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少、功能不全的情况下,可以由党总支部委员会讨论发展对象的问题,以及由党总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吸收预备党员的事宜,但基础性工作还是应由所在党支部完成。 法律客观: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