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有多长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决定有三种:提起公诉、不起诉或退回补充侦查;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是否延长,由检察院自行决定,经检察长批准。从实际情况来看,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多延长半个月,在一个半月内审结,效率都算比较高的,重大、复杂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则较为常见。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也就是说,又是一个半月的审查起诉期限。如果审查需要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后,也是重新计算审查计算期限,又可以是一个半月;期间还可以再退查一次,补充侦查为一个月。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一般在一个半月内审结,重大、复杂的,可以退查两次,三次审查起诉,期限可以达到六个月。如果涉及管辖问题,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后,审查起诉期限又可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时间还要更长。 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八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可以要求侦查部门予以协助。 第三百八十二条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按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第三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三百八十五条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二次。 第三百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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