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1)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2)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3)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4)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5)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