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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案件扣除审限的法定情形 -强制执行
释义
    法律分析: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1)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2)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3)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4)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5)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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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