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货主和包税清关的人一般都应该认定为主犯。货主作为走私犯罪利益的主要受益方,有时也是走私犯意的提起者,一般会被认定为主犯。因为货主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积极组织策划走私,寻觅通关团伙,参与伪造单证和虚假申报。无论从提起犯意、组织策划还是非法获利等方面分析,都处于决定性的地位,应该认定为主犯。而走私犯罪的关键节点在于通关环节。通关团伙参与走私犯罪的最核心环节,参与人员多,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通关团伙将走私作为一门生意,主动四处揽货、组织包税进口货物并压缩拼柜、藏匿货物、制作虚假报关单证、联系报关行采用伪报低报手段走私货物。其与货主一样,在提起犯意、组织策划、非法获利等方面处于决定性地位,应当被认定为主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