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中没有规定的情况 |
释义 | 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主旨是,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父方有特殊情况时也可随父方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时,会优先考虑以下情况:已做绝育手术、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不利、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疾病等。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能够帮助照顾孙子女,则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法律分析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结语 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母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无法提供适当抚养条件等,可考虑子女随父方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抚养时,法院将优先考虑以下情形: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能力、子女与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无其他子女、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等。如果子女长期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并且他们有能力照顾子女,这也可以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法院将综合考虑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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