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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
释义
    【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 标准在《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中已有明确规定,在此不一一叙述,本文就实践中有争议的在工伤保险保险待遇中出现的“本人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缴费工资”以及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等进行探讨。 1、本人工资。 实践中,对本人工资有二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仅是指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另一种认为除了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之外,还应包括加班工资。 本人认为: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在内的月平均工资,也就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本人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或称平均月缴费工资。因为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是由该单位的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所组成。 依据:《条例》第十条及第六十四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也规定“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保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 ;新修改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2、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争议最大的是何为“统筹地区”何为“上年度” 有以下二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统筹地区是指地级市为单位。 另一种观点认为:统筹地区是指市或县一级,以实际统筹地为准。 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县及以上区域经济发展程度各不相同,因此社会保险的统筹地区也各不相同。依本人所在市为例,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地区是省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是地级市,而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却是本市。 因此,本人认为:统筹地区一般以地级市为单位,特殊情况例外。 依据:修改前的《条例》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修改后的《条例》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这里将统筹地分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一般来说,如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和一审判决,有关劳动争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最终会在地级市的中级法院审判。为了审判的统一性,即使工伤保险统筹地在县,统筹地也应以地级市为统筹地区。 由此,本人认为,“统筹地区”目前一般是指以地级市为单位,特殊情况例外,今后则可能是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为单位。 关于“上一年度” 一种观点认为是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的上一年度;另一种观点认为是仲裁辩论终结时的上年度或者起诉后一审法庭辩论时的上年度。 本人认为应当是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亲属要求社会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或仲裁辩论终结时,或起诉后一审法庭辩论时的上年度。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有关赔偿标准,适用的是判决时的上年度,该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综上所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可解释为:地区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亲属要求社会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或仲裁辩论终结时,或起诉后一审法庭辩论时的上年度所有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3、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工资福利待遇。 一种观点认为仅是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一种观点认为除了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还应包括加班工资。 本人认为是工资总额加福利。 理由是:《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而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当然还包括从企业福利费中开支的“住房公积金、午餐补贴”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 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应按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为准,但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另一种观点认为,无须医院证明,停工留薪期至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日。 本人认为;不构成残疾的,停工留薪期以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构成残疾的,除了工伤职工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之外,停工留薪期至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定残日前一天,如职工申请再次鉴定且结论与第一次相符的,停工留薪期至第一次劳动能力鉴定定残日前一天;再次鉴定改变第一次鉴定结论的,则停工留薪期至工伤职工再次劳动能力鉴定定残日前一天。但停工留薪期一般均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必须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才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依据除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这里的“误工时间及误工费”相当于《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和“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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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2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