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虽然民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有些法定的权利是不能通过当事人约定方式改变的。比如本文探讨的合同中“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2008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也就是说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均为无效条款。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所以说,当事人想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改变诉讼时效或者让相对方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均无法实现。 一、诉讼时效中止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 二、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当然若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期间: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