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三日内书面申请复核。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3、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4、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橘肆漏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雹余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圆烂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