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材料:1.户主书面申请报告;2.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3.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办理条件: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担任。无居住条件的商业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办理程序: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