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担保期限届满,如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担保期限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担保期限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不再担责。,(一)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三)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应从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适用一般诉讼时效规定,为三年。,《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担保权人(即债权人)可以就债权起诉债务人,也可以就担保物权(无论是抵押权还是质权)起诉担保人。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同时起诉。,我国的《民法典》没有抵押权和质权的除斥期间的规定。在《民法典》第二章“保证”里,有除斥期间的规定,即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注意:这里的除斥期间适用前提是“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