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继承人先于继承人死亡,遗产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
释义 |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死者继承人继承其份额。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嘱中确定的那部分遗产将按法定继承处理。遗嘱继承范围包括立遗嘱人生前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权益。遗嘱应在意识清晰、无外来压力的情况下,由见证人见证或进行公证。遗嘱继承发生代位继承。 法律分析 一、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怎么办?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当是由死亡的继承人的继承人来继承其金刚继承的份额。遗嘱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确定的继承人,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死亡的,遗嘱中确定的由其继承的那部分遗产将按法定继承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遗嘱继承人范围包括哪些?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但是,这种处分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充分考虑老人、妇女、儿童、胎儿及残疾人和无生活来源人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的时候,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效力最高的遗嘱。 在当代的时候,如果是通过遗嘱发生继承的话,那么肯定遗嘱都是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在生前就已经写好了遗嘱的具体的内容,如果遗嘱当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话,将会发生代位继承。 结语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根据《民法典》规定,由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来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遗嘱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确定的继承人,若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则其应继承的遗产部分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若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丧失继承权、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等情形发生,遗产中的相关部分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且遗嘱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立遗嘱、见证、公证等程序,以确保其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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