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人社高温补贴 |
释义 | 高温津贴是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享有的一种特殊福利,高温津贴一般在夏季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各省和直辖市自行制订,用人单位要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护,那么浙江省高温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浙江省高温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各项权益,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二、夏季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三、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工作和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五、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4号)同时废止。 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劳动保护 一、高温补贴什么时候发 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给员工用来抵御酷暑的补贴,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均在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二、用人单位防暑降温措施 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至40℃,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至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但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或其他原因不能停工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劳动保护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人社部门提醒,用人单位未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市人社局特别强调,用人单位应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但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该内容由 吴晓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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