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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缓刑能否带来减刑效果?
释义
    缓刑和死缓的区别在于适用前提、执法方法、考验期限和法律后果不同,而缓刑犯罪分子可以申请减刑,根据立功表现来决定减刑的幅度和缓刑考验期限的缩减。
    法律分析
    缓刑和死缓的区别:
    一、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为条件。
    二、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缓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三、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
    四、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死缓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死缓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能够申请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78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结语
    缓刑和死缓的区别体现在适用前提、执法方法、考验期限和法律后果上。缓刑适用于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死缓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而宣告死缓的罪犯必须关押并劳动改造。缓刑的考验期根据刑种和刑期而定,而死缓执行期限为2年。缓刑的法律后果取决于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死缓期满后可根据犯罪人的表现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申请减刑,但一般不适用减刑,只有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时才可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三百零一条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前款规定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三节 撤 案 第一百九十条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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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4: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