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开庭时需带什么材料 |
释义 | 一、离婚案开庭时需带什么材料 (一)一般材料 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二)其他材料: (1)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 (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5)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6)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 (7)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 二、离婚户口迁出需要哪些材料 (一)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 (二)如孩子已上户口,只需要将小孩的户口本、出生证、夫妻户口本到夫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迁出; (三)如果孩子尚未上户口,则需要离婚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有孩子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 (四)据离婚证所载明的孩子归属内容,到需要迁入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迁入证明信,同地派出所申请准迁入证明(在居委会的证明上盖章); (五)准入地的证明,到孩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迁移证》; (六)迁移证到入户的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另,诉讼离婚的话则需要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拿着户口本到迁入地办理准迁证明,持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签署同意迁出意见书,在将准迁证交给迁入派出所即可。 三、对离婚冷静期的理解 (一)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符合离婚条件的,暂时不发离婚证,不马上解除婚姻关系。 (二)离婚冷静期是30天,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30天的冷静期限届满后,双方应当在30天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发给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四)在后一个30天内,当事人未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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