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与质权哪里不同 |
释义 | 质权与留置权在设立条件和对象上不同: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行债务时,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优先受偿财产变卖价格的权利。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以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在债权清偿前留置财产,并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出售留置财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所称留置,是指债权人依照规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的期限内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留置财产,以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出售财产。 一、担保物权包括哪些内容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一)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二)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二、留置权的效力是什么?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利息。所收取的利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利息的费用。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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