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供应血液罪的事故受限 |
释义 | 本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非法采集.供血.制作.供血产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产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本罪侵权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产品。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其中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所谓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具体而言它是指将人的血液自供者采出后,用适当方法将其不同成分单个分离制成的各种制剂,从而能按不同需要输送给病人或作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丙种蛋球白.人胎盘血蛋白.人胎血丙种球蛋白.冻干健康血浆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血或制作、供血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2、行为者实施非法采集、提供血液或制作、提供血液产品的行为,客观害人体健康。易言之,行为者非法采集、供血或制作。供血产品的行为只有与他人的健康受到侵害的危险状态有刑法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成本罪。 (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非法采集.供血或制作.供血产品的行为,可依法设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产品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供没有采集.供血或制作.供血产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所做。但是,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不能由公司构成,因此没有采集、供血或制作、供血制品资格的公司从事的采集、供血或制作、供血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只追究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自己违反了相关的操作规定,或者知道自己没有资格从事采集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产品的活动还是决定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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