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两次均未出庭,法院如何处理? |
释义 | 如何处理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通过依法通知被告应诉、采用公告送达等方式确保法律效力。审理过程中要重点查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调查取证包括联系其近亲属。认真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特别是涉及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应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核实真实性。对子女抚养问题要妥善处理,根据现状判决抚养责任。同时,法官需进行释明,对下落不明的被告重新出现的情况进行解释。 法律分析 1、依法通知被告应诉。对恶意缺席的被告,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然后向其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其签收与否不影响送达的法律效力。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若用《民诉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对一方以下落不明起诉离婚的案件,要把查明对方当事人是否确属下落不明作为案件审理的重点,因为查清该事实是确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的关键。诉讼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因无法质证,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审判人员应根据这类案件的特殊性,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除调查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外,还应当调查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因为一方当事人若非下落不明,其一定会和近亲属保持联系。 3、认真审查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由于离婚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离婚纠纷除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外,还涉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在审理涉及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特别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应该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并核实其证言的真实性。 4、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因被告未到庭,对于子女应由谁来抚养,人民法院认定的难度较大。对被告恶意缺席的离婚案件,一般可根据子女目前抚养的现状,判决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抚养。对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原告有先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5、多做服判息诉工作。很多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律举证缺乏,法官有必要就有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进行释明。对下落不明的被告重新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应当对其进行耐心的疏导解释,说明判决的。 结语 在处理涉及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时,法院应依法通知被告应诉,并采取适当的送达方式。对于恶意缺席的被告,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送达地址,并通过邮寄或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应重点查明对方当事人是否确属下落不明,并进行调查取证,包括调查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此外,法院应认真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特别是涉及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应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核实其真实性。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应妥善处理,根据子女目前抚养的现状判决抚养权。最后,法官还应多做服判息诉工作,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进行释明,解释判决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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